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8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2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栋楼下因口角与被害人穆某某发生纠纷后,何某某用木凳子将被害人头部打伤,经鉴定穆某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观上有危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悔罪,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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