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和顺街交会处附近步行,因被害人高某某停车时差点剐蹭到何某某,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何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腿部打伤。经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左腿外伤致左侧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