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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花园**幢**单元**室。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黎安路**工地**处因上下电梯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李某某捡起地上钢管对何某某右手臂挥击,致何某某右臂骨折。何某某以拳头殴打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眼眶骨折。经鉴定,李某某、何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伤。

案发后,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与何某某均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双方互相予以谅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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