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公诉刑不诉〔2018〕2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住天津市红桥区**道**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本市红桥区西青道与咸阳路交口的立交桥下停车场,因故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用手将被害人赵某某右手掌部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右侧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额部发际外瘢痕,为轻微伤;手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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