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0时许,被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因垃圾倾倒问题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斗殴,何某某持砖头砸伤谢某某的右脚,谢某某被砸后,持垃圾铲殴打何某某,并捡起何某某使用的砖头砸向何某某的头部,致何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谢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右足跖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何某某左顶部头皮挫伤,为轻微伤。
2019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何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的医药费,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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