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2********,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2时20时许,在冷水滩区凤凰园中小企业创业园园区食堂,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妻子蒋某某因唐某某欠上次买红牛饮料的钱未付,而拒绝卖东西给唐某某,从而与唐某某发生争执。何某某见状便用脚将唐某某踹到在地,二人遂发生打斗,何某某用拳头打了唐某某几拳,并踹了唐某某几脚。经鉴定,唐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8月12日,何某某赔偿唐某某损失共计146000元(含医药费18000元),取得唐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及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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