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59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行政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吴某某、毛某甲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岳父岳母与女婿关系,2019年1月19日13时某某,因何某某与妻子的矛盾关系,吴某某、毛某甲二人到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汽配城**期**栋**号门口找到何某某讨要说法。后因双方话不投机而起了肢体上的冲突。该三人在肢体冲突期间,何某某将吴某某殴打致右桡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将毛某甲殴打致面部、四肢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何某某则被吴某某、毛某甲二人殴打致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