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吴某某、毛某甲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岳父岳母与女婿关系,2019年1月19日13时某某,因何某某与妻子的矛盾关系,吴某某、毛某甲二人到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汽配城**期**栋**号门口找到何某某讨要说法。后因双方话不投机而起了肢体上的冲突。该三人在肢体冲突期间,何某某将吴某某殴打致右桡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将毛某甲殴打致面部、四肢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何某某则被吴某某、毛某甲二人殴打致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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