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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8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2********,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花园**阁*楼走廊,因帮其干爹兰某某向被害人万某某讨债,双反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打斗,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万某某的鼻子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日,被害人万某某出具谅解协议,对何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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