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州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6********,汉族,大专文化,襄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出生地湖北省宜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办事处老街社区**委**宿舍,住襄阳市襄州区**园**楼**单元**室。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小区物业经理何某某根据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东升社区的安排,与小区保安、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在小区门卫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进出小区人员检查证件、出入证明,并进行测量体温、消毒、登记。
当日11时30分左右,**小区住户王某甲(襄阳市****医院工程师)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小区保安将道闸杆打开让王某甲进入小区并在进出登记本上登记。何某某要求王某甲出示襄阳市疫情防控部门出具的证明,王某甲没有,称之前单位的证明和工作牌给物业工作人员出示过,并称自己衣服破了,回去换个衣服就出去。何某某不同意,称进入小区后没有证明不能再出去,王某甲先后给医院的领导打电话及拨打12345政府热线,协调未果。王某甲提出不回家了要出小区,何某某不同意,王某甲便驾驶电动车将小区门口的道闸杆撞开后冲出小区。何某某见状追出,在小区门前的道路上追上并拽停骑电动车的王某甲,二人倒在地上,何某某用胳膊抱着王某甲脖子防止其逃跑。僵持几分钟后,双方约定报警处理,何某某松开王某甲,二人来到**小区门口。
随后,王某甲打电话告诉其父亲王某乙,称在小区门岗处被拦,不让进小区,让王某乙下来。王某乙来到**小区门口与何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王某乙对何某某殴打,何某某后退,并未还手,后王某乙被人拉开。此后,王某甲父子又与何某某发生争吵,王某乙上前对何某某再次踢打,何某某还了一脚并后退躲避。王某甲见状冲上来与王某乙一起追打往小区里面逃跑的何某某。王某甲抬脚踢打何某某时,何某某回身一拳打在王某甲的左眼部,王某甲摔倒在地,王某乙继续追打何某某至小区垃圾桶处,两人摔倒在垃圾桶上,何某某起身对王某乙回击,王某乙挣脱拉架的保安,从地上捡一块砖头继续追撵何某某,何某某逃离现场。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2020年2月24日外伤致左眼眶下壁骨折属实,其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并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频监控;6.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