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某某县,现住本市某某区某某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3时许,单某甲和母亲单某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市场**号名内衣女装店铺门口,因购买物品与店铺老板何某某产生争执。后单某某进店铺和何世超撕扯,后何某某用拳头打单新红的右眼处一拳。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单某某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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