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天津市**中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某系邻居关系,两家因占用车位问题发生矛盾。2019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本市河北区**路**小区**号楼楼下,先后三次使用随身携带钥匙划损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此处的牌照为津M****7的丰田牌皇冠轿车,致使该车左前翼子板、左前车门、左后车门、右后车门、右后翼子板等部位不同程度受损。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津M****7丰田牌皇冠轿车被划损部位喷漆价格总计为人民币2580元。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3日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何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车辆划损部位照片。
2、书证: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户籍材料、行车证复印件、刑事和解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津北价认定字(2019)第044号、第0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1份。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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