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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47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号**室(户籍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原系“**”期货平台业务员。2020年6月,被害人张某某经何某某推荐介绍,下载安装并注册“**”APP软件。同年6月底至7月初,何某某为了赚取每笔50元的交易手续费,在未取得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平台客服重置并修改了张某某账户的密码,短期内进行频繁操作,造成张某某账户资金亏损6379元,何某某从中赚取1300元手续费。

同年7月11 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路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何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张某某7000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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