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址华池县**乡**村。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因有经济纠纷而临时起意,来至华池县建材公司楼下“意轩综合门市部”购买一袋白砂糖,驾车前往华池县**镇**小区,找到田某某甘M*****出租车后,将车门拉开并打开引擎盖,拧开发动机盖子,将白砂糖袋子撕开,用手抓了三把白糖塞到发动机里面,将发动机盖子、引擎盖盖好,关闭车门,驾车离开。次日7时许,田某某发动车辆行驶至华池县**镇中街**饭店附近时车辆熄火,无法启动。经华池县发改局价格认定,甘M*****出租车被损毁发动机价值7372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被害人田某某赔偿损失共计18000元,田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甘MT1758车辆照片及行驶证照片、发动机配件及维修报价表、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4证人冯某某、杨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损毁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华池县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悔罪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