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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村**畈**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受其父亲何某乙(另案处理)纠集,在绍兴市越城区**路**号、**号、**号及**号店面的租赁权竞投过程中报名,并跟随何某乙等人前往竞投现场等待,待他人以哄抬竞价为要挟向店面原经营者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5万元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放弃竞投并分得好处费人民币0.11万元。

2019年4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获利已清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利已清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何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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