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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居民委员会**镇**路**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于2018年7、8月份期间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何某某邀约人员与李某某在大理**********饭店大堂内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对李某某施压。被害人李某某在迫于赵某某等人的威胁恐吓心理压制下,向张某某赔偿人民币66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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