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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大道****房,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被害人陈某甲向南兴镇政府购买了位于南兴镇农机路的一块宅基地。2017年5月份,陈某乙、陈某甲在施工准备建房时,何某乙(已故)与几名村干部以该宅基地属于**村的祖地为由阻挠施工进行。之后陈某甲交了20000元的补偿款后才得以顺利施工。收到钱后,何某乙让同案人何某丙(另案处理)给陈某甲开了收据,并以**村的名义与陈某甲签订了协议书,何某乙、何某丁(另案处理)、何某甲及何某戊、何某己、何某丙、何某庚、何某辛、何某壬、何某癸(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何某乙将陈某甲上交的20000元交给何某己入**村公帐,用于**村的基本支出费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及同案人何某己、何某丙、何某辛、何某庚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陈某甲20000元,均取得陈某甲的谅解。

二、2013年被害人陈某乙向蔡某某购买与胞弟陈某甲在南兴镇农机路宅基地的相连的一块宅基地,2017年5月份,陈某乙准备在其宅基地上建筑房屋时,何某乙与几名村干部以该宅基地属于**村的祖地为由阻挠施工进行。之后陈某乙交了20000元的补偿款后才得以顺利施工。收到钱后,何某乙让同案人何某丙(另案处理)给陈某乙开了收据,并以**村的名义与陈某乙签订了协议书,何某乙、何某丁(另案处理)、何某甲及何某戊、何某己、何某丙、何某庚、何某辛、何某壬、何某癸(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何某乙将陈某甲上交的20000元交给何某己入**村公帐,用于**村的基本支出费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及同案人何某己、何某丙、何某辛、何某庚、何某甲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陈某乙20000元,均取得陈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何某甲在本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有关涉案款物,并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何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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