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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驾校教练,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庄社区20-3-501。201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后重报,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被害人闫某某通过QQ认识并经常聊天,并且其二人曾经裸聊过,在2012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将闫某某约至罗庄**街南一个路口的一不知名的宾馆三楼一房间发生两性关系,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2年6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通话、发短信的方式以将闫某某的裸体照片发送到网络上、出售和杀其全家等为威胁,先后敲诈勒索闫某某八次,敲诈勒索闫某某现金共计1352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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