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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47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医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单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泽,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从2015年开始,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院,另案处理)就将医用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卖给郭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郭某某挂靠重庆**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以**公司名义与**医院签订回收协议,该协议系由**医院总务科**文某某(另案处理)与郭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郭某某每年支付该医院人民币4000元,**医院将医用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全部交由郭某某处置。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医院在明知郭某某、**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混有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棉签、注射器等医疗废物的约17469千克医用玻璃瓶卖给郭某某。前述期间内,2019年3月15日以前,由郭某某将从**医院收购的医用玻璃瓶运至渝北区万年路其租赁的仓库内并自行在出租仓库内挑选混在玻璃瓶内的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棉签、注射器等医疗废物,2019年3月15日以后,由文某某安排清洁工对医用玻璃瓶内混有的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棉签、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进行挑选后再交由郭某某回收。郭某某将收购的玻璃瓶出售给**公司,**公司再将玻璃瓶出售给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处置。**医院**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医院出售的玻璃瓶中混有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棉签、注射器等医疗废物仍然将玻璃瓶交由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导致危险废物从医院流出污染环境。 

郭某某从**医院回收的混有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棉签、注射器等医疗废物的医用玻璃瓶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交付给郭某某的混有医疗废物的医用玻璃瓶未经危险特性鉴别,不能全部认定为危险废物,同时,上述医用玻璃瓶中危险废物的数量也无法查实。此外,由于重庆**医院有限公司出售的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同,重庆**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中来源于重庆**医院有限公司的数量也无法查清。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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