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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徐闻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号,现住徐闻县**街道**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下午,何某某驾驶粤GH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徐闻县迈陈镇往徐闻县西连镇方向行驶,16时30分左右途经S376线广东省徐闻县迈陈镇那朗村路口路段时,车辆偏向左侧路面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后,又与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林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何某某交通肇事后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2020年4月30日,何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家属、伤者曾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的证据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陈述;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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