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6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群众,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4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盛路沿苴却路往板桥路方向行驶,10时50分,当车行驶至**路苴却佳园路口,与倒垃圾后横过道路的行人彭世坤相撞,造成彭世坤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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