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族,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现住荔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6日21时51分许,醉酒后驾驶贵J6****号小型轿车由荔波县公安局路口往三力酒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荔波县恩铭路农场加油站路口+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1.40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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