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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街道****组,住巴中市恩阳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1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搭载朋友陈某某、林某某、董某某等人,从巴中市恩阳区置信二期出发,往巴中市巴州区财富广场方向行驶。同日22时41分许,当该车行驶至插旗山路与宕梁街环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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