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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犯赌博、开设赌场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绰号花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3********,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景*社区**街居民小组**号,涉嫌犯有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经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不批逮捕,经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对其取保审交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12月23日以普检一部交诉〔2020〕29号交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龙某某(另案处理)招聘到****赌场上班,为王某某、龙某某工作,王某某、龙某某每月支付何某某5000元到6000元的工资,何某某使用王某某、龙某某提供的工作手机为王某某、龙某某代理的****、***在线赌博网站为赌客提供上下赌分、转存赌资、推送赌博网站网址、赌博APP等服务,并负责联络、接待王某某夫妇招揽、引诱到现场参赌的赌客。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六)项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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