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在霍邱县城关镇顺丰快递网点,顺丰公司员工何某某将本公司待投送的一部全新未拆封蓝色红米K30/5G手机盗走,经霍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98元。
案发后,何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