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湾检刑不诉〔2020〕Z48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芜湖县**镇**幢**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县**村**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案件于2020年9月26日退回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10月26日重报至本院。
芜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中旬,何某某等人听闻**小区附近商业街要建造养老院。2019年8月20日至8月22日,何某某为向政府施压,迫使养老院项目停止,在“**群”微信群内发表言论,煽动、指挥该小区数百名业主堵路。2019年8月20日至8月22日,每晚7时左右,何某某伙同范某某等数百人聚集在芜湖县**镇**小区**路上,将保沙路两侧十字路口堵住,导致该路段交通严重瘫痪,大量车辆无法通行。期间公安民警一直在现场进行劝解、疏通,但堵路人员拒不配合,每晚阻断保沙路正常通行时长约2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8日
(代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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