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绵,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某甲,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某达,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绵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3日凌晨0时某某,陈某兴驾驶摩托车经过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时,使摩托车排气管发出暴鸣声(俗称“响炮”),吵到被不起诉人何某绵,何某绵要陈某兴事情向某某讲清楚,否则以后来村里要殴打他。陈某兴将情况告知摩托车车主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陈某丙打电话责问何某绵,双方在电话发生吵架互相辱骂,并约在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公园打架。当天凌晨2时,同案人陈某丙纠集同案人陈某丁(另案处理)、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同案人何某彬(另案处理)、苏某鸿(在逃)、“阿某某”(身份不明,在逃),“乌鬼”(身份不明,在逃)及同案人陈某亮(另案处理)等十多人携带伸缩棍、棒球棒等器械驾驶车窜至军埠镇笔架山村公园与被不起诉人何某绵及其纠集的持木棍、铁管、铁锤等器械的几十名男子打架斗殴,致多人受伤送医院治疗。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丙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伤者陈某亮、陈某丁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绵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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