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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汉族,大专文化,原广东省东莞市*乙家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东莞市*甲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东莞市**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5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6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13日、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因东莞市*乙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某找到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称可以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收取开票费用。经商谈,双方确定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用通过陈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21日,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陈某某介绍,接受由杨**控制的岳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22150元,其中税额133987.61元,并全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

2019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何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33987.61元。经审查核实,至案发时,何某某系东莞市*甲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能正常生产经营,按时向国家缴纳税款,并解决了40余人的就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企业登记资料、营业执照,销项数据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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