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初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乡**村*社农民,住山丹县**新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4月27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1日、5月20日重报审查起诉。
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山丹县老军乡农民朱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6月至今冒充张掖市城建局工作人员,以帮助他人承包工程、借贷为名骗取被害人苏某某财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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