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乐安县政府征收**镇**村**村小组土地320.6亩,同时在**岭安排十五亩土地用于**村小组做农民建房点,土地由**村小组自行平整,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村小组经过村民大会决定,将该十五亩土地的平整工程承包给他人平整,平整费用为98万元和一亩建房点的土地。2013年6月,乐安县国土局在十五亩安置地旁边给**村小组增加4亩土地作为安置地,该4亩土地平整费用由政府承担。到2013年11月份平整土地工程全部完工,**村小组将该安置地划分成每块88平方米的土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一家分得一块88平方米的土地,同时村里从何某某家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中扣除14010元用于支付土地平整费用。
2013年11月,戴坊镇村民邹某某想到县城买地建房,其找到何某某想购买何某某家所分到的安置地用于建房。经双方协商,何某某同意以51万元的价格将安置地卖给邹某某,邹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支付了51万元,后邹某某在该安置地上建起房屋。经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不满50万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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