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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5********,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6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并无证砍伐同村何某甲家位于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大坡”(小地名)处马尾松山林。经鉴定,采伐面积0.70公顷,采伐林木蓄积32.5 立方米。森林资源经济损失总计31467.37元,其中间接经济损失22100元,间接经济损失9367元。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贵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植被恢复造林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由该公司负责恢复造林。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完成补植复绿,酌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电锯1把、原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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