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光育、胡昊。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承包了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山场,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雇请工人到山场砍伐林木。由于何某某未按照批准范围指挥工人砍伐林木,导致工人超越砍伐证范围砍伐。经鉴定:超范围砍伐林木面积为2.58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5公顷,非林地面积0.08公顷),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桉树,共2890株,立木蓄积量172.3534立方米。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何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且在犯罪后已对涉案山场补种复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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