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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4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以洪公(禁)诉字(2020)218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将自己位于洪雅县**镇**村**组小地名“坪里面”林地内的146株柳杉林木采伐后出售。

经鉴定,被无证采伐的柳杉林木蓄积量共计29.8922立方米,材积为27.0294立方米。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无证采伐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违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何某某在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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