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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身份证号码36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号。因赌博,于2020年8月2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111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凤阳镇雁塘村西坑村小组“长布里”山场系钟某甲自家山场。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钟某甲(脑瘫患者)儿子钟某乙商谈好,同意以2.2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山场上的杉树。之后,被不起诉人在分宜县林业局办理了3份林木采伐许可证(0447141、0447142 、0447143,采伐期限均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且备注“超过采伐期限,此证无效”)。2020年11月5日至7日,被不起诉人在未重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为0447142 ,超期11个月)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潘某某等人将山场(编号为0447142作业设计范围内)杉树(6车)进行砍伐并销往上高县**木业有限公司,获利26000余元。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采伐林木立方蓄积量为43.9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超期滥伐林木是因为受新冠疫情及市场价格偏低等因素影响所致,有别于其他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的案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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