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60********,瑶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钟山县**街**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农历2017年10月-12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种植经济林木,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平等人将何某某位于钟山县**乡**村**一个责任山叫“**冲”(林业局划地点为**乡**村**林班)处的林木非法砍伐,并在伐区内种上杉树2000余株。经鉴定,“**冲”处(钟山县**乡**村**林班2.3、14.2小班),被滥伐的林木总株数225株,总蓄积量18.2立方米。
另查明,2020年5月22日何某某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伐区在自己的责任山内**后种植经济林,属原地复绿,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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