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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金华市**厂取得生产和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的资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该厂的法人代表,负责口罩的生产管理;丰某某(另案处理)系实际投资人,负责口罩的原材料采购和销售。2020年4月1日,金华市**厂与蔡某某签订20万只口罩购销合同,货款24.4万元,合同约定是3层民用口罩,中间一层为90的熔喷布,4月17日为交货期。4月5日,蔡某某支付货款20万元。为完成口罩订单,丰某某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183.5公斤熔喷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丰某某在明知该批熔喷布质量差的情况下,仍将其投入生产做成20万只民用口罩,并将合格证放入口罩包装内等待4月17日的交货期。

2020年4月17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到该厂检查,对口罩进行抽样检测。次日,丰某某将部分口罩送到医护用品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颗粒过滤率比较差,遂将20万只口罩封掉,同时退款给蔡某某。2020年4月26日,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批20万只民用口罩抽样结果为过滤率和防护效果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同年5月25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告知被不起诉人口罩检验结果,并将涉案口罩依法查封,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移送案件材料、归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口罩购销合同、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人丰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何某某的生产行为已实施完毕,但所生产的伪劣产品在交付前被抽检,并未实际销售完成,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伪劣口罩依法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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