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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0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提供的卷烟存在假卷烟的情况下,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杨某某,后由杨某某送货上门,货款微信转账给蔡某某娣的方式,多次从杨某某、蔡某某娣处购买价值约为人民币二十余万元(其中假卷烟约为十万元)的卷烟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浩云湾超市内进行售卖,并从中非法获利约一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认定的本案销售伪劣卷烟的品种、数量,以及销售金额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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