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随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何某甲、万某某等人前往随县国有**林场省级生态公益林(属防护林)范围内的**山场采挖其之前看中的一株野生樱桃树。在抵达山场后,何某某安排何某甲、万某某使用铁锹、铁镐采挖樱桃树根部,同时雇请宋某某的随车吊前往现场进行装运。当日何某甲、万某某、宋某某三人用随车吊上的绳带绑住了樱桃树,并将树木拽倒在路边,为方便运输,何某某安排何某甲使用油锯截断樱桃树树干、树枝。随后又安排宋某某将截好的樱桃树装上随车吊。待树木装上车辆后,因突下大雨,樱桃树从车上滑落在地,并将用以固定随车吊的木桩撞倒,加之雨天路滑,何某某便让宋某某等人先行回去,待天晴后再来装运。
2019年10月9日15时许,何某某再次雇请何某甲、宋某某前往**寨山场帮忙装运樱桃树。在樱桃树装上随车吊后,宋某某驾驶随车吊跟在何某某所驾桑塔纳轿车后,一路往何某某家中行驶。车辆从采挖现场出发行驶约十公里,距离**公路不足1公里处被**山场护林员黄某某发现,随即黄某某便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10月10日民警对采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提取了18片树叶和5截树段,寄送至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林业技术人员对被挖樱桃树进行现场检尺,测算被挖樱桃树蓄积为2.0639立方米。经鉴定,涉案树木树种为樱桃树,树龄为82年。经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株樱桃树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案发后,国有**林场领回了被何某某盗挖的樱桃树,移栽至该林场院内,并由何某某出资聘请专业人员指导管理,确保该树木成活,林场不受损失。国有**林场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谅解书,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在国有林场省级生态公益林(属防护林)范围内,盗挖处于生长中的活体树木,其行为既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系一种盗伐林木的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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