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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检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庄**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5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窜至蚌埠市**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栋**单元**室,窃得现金3000元;红珊瑚吊坠一个,购价约8万元;周大福铂金项链一条,购价1000元;老凤祥铂金项链一条,购价1000元;黄金项链一条,购价5000元;周大福牌小天使形状黄金吊坠一个,购价6000元;周大福牌荷花形状黄金吊坠一个,购价7000元;彩金项链两条,购价2000元。共计损失10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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