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0时许,何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场**楼**号门面上班时,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台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472元。破案后,损失已挽回。
2020年6月15日,被害人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此次涉嫌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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