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住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金钻双鱼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蒋某某上厕所之际,将被害人放置于115号机座椅上的一件黑色以纯牌羽绒服外套(被害人蒋某某自述外套里面有一黑色牛皮钱包,内有3400到3600元现金)盗走。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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