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系中共党员,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49********,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东阳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至1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本市三单乡华孙村花塔背小山坡,将被害人何某甲承包地内种植的11株共计价值人民币5400元的红豆杉树木盗伐,并将其枝干藏于自家门堂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赔付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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