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6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盗窃面包、牛肉丸、小葱、黄瓜等商品。
2019年11月9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盗窃面包、袖子、撒尿丸子、鸡蛋等商品。
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盗窃面包、小西红柿、西兰花等商品。
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盗窃商品月盛斋牛林肉1袋(1528克)、麻盐酥2袋、红抽1个(594克)、千禧圣女果(1.740千克)、缤纷田园甜玉米3包、赣南脐橙(1.324千克)、安井火锅丸子(0.260千克)、绿甜瓜(1236克)、西红柿(514克)、都乐进口香蕉(1134克)、缤纷田园金针菇1袋、锁鲜装撒尿牛肉丸1袋、锁鲜装鱼豆腐I袋,后被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11时许、11月9日11时许、11月11日11时许、11月12日1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多次盗窃面包、牛肉丸、小葱、黄瓜等商品。后被查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近亲属已赔偿**超市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结帐记录照片、购物小票、监控录像等: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及被盗财物价值情况。
2.赔偿书、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属已赔偿昌平区**超市**店并获得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坦白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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