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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6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盗窃面包、牛肉丸、小葱、黄瓜等商品。

2019年11月9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盗窃面包、袖子、撒尿丸子、鸡蛋等商品。

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盗窃面包、小西红柿、西兰花等商品。

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盗窃商品月盛斋牛林肉1袋(1528克)、麻盐酥2袋、红抽1个(594克)、千禧圣女果(1.740千克)、缤纷田园甜玉米3包、赣南脐橙(1.324千克)、安井火锅丸子(0.260千克)、绿甜瓜(1236克)、西红柿(514克)、都乐进口香蕉(1134克)、缤纷田园金针菇1袋、锁鲜装撒尿牛肉丸1袋、锁鲜装鱼豆腐I袋,后被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11时许、11月9日11时许、11月11日11时许、11月12日1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多次盗窃面包、牛肉丸、小葱、黄瓜等商品。后被查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近亲属已赔偿**超市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结帐记录照片、购物小票、监控录像等: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及被盗财物价值情况。

2.赔偿书、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属已赔偿昌平区**超市**并获得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坦白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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