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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1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博罗县**镇**路**公寓停车场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9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已被缴回并返还给袁某某。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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