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博罗县**镇**路**公寓停车场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9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已被缴回并返还给袁某某。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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