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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句容市**镇**物流镇江句容分拣中心**工位,趁人不备,窃得oppo k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9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被害单位损失已得到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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