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4月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日晚上,被起诉人何某某伙同夏某某(已作相对不诉处理)窜至天台县**乡**村**组**号附近,毒死并盗走被害人范某某家的两只土狗。经鉴定,二只狗价值共计人民币600元,其中黄色土狗价值人民币240元,白色带有黄色斑点土狗价值人民币360元。
(二)2020年1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夏某某窜至**镇**村内,在村内一三叉路口,将有毒鸡骨头扔给张某某灵饲养的一只重约20斤的黑色土狗吃后,因狗尚未死,又往其他村找狗。约二个小时后的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夏某某返回大余村,看到吃过有毒鸡骨头的黑狗死了,边上还有多只狗,又向狗群扔了多块有毒鸡骨头。夏某某驾车往前调头后回到毒狗处,除原先死亡的黑狗外,还有葛某某的一只重约25斤的黄色土狗、陈某某的一只重约33斤的黑白杂色太仓犬被毒死了,准备下车偷狗时,发现有骑电动车经过的人,未将毒死的狗盗走就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毒死三只狗价值人民币共计1170元,其中黑色土狗价值人民币300元,黄色土狗价值人民币375元,黑白杂色太仓狗价值人民币495元。
(三)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夏某某窜至**镇**村溪旁,发现一只重约30斤的黄色土狗,将有毒鸡骨头扔给该狗吃,狗吃过后逃走了。当日7时某某,该狗主人徐某某发现狗已死在**卫生院边上。经鉴定,该狗价值人民币4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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