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西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人何某某酒后从济南市济阳区步行街南街“依诺美容养生会所”窗户内进入店内盗窃王某某的10盒“鼎方筋骨贴”、4瓶“鼎方草本原液”、4瓶“鼎方钙片”、3袋澳洲奶粉,涉案价值3048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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