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风神大道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花都二工厂北门收发室内,临时起意窃得被害人谢某某的白色背包一个,内有完美日记香水、Blistex润唇膏、女装手表等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615元)及现金人民币2200元。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何某某家中起获上述被盗的背包一个、Blistex润唇膏一瓶等物(均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7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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