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番禺区**路**花园**座**梯**房。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甲,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6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区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在南沙区(原番禺区)**镇成立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后以公司做钢材贸易生意为名实施诈骗,于2009年12月3日,向被害人金某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226328元的钢材(开出期票);向被害人杨某乙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230000元左右的钢材(未付款),并堆放在该公司对面的空地上。几天后,何某某、吴某某等人将上述钢材盗走销赃后逃逸。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认定何某某参与实施了本案犯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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