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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路***号附*,现住**镇****小区**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弥勒市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20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家中行至弥勒市**缜**路**地产**幢*单元门口,发现一辆电动车未锁龙头锁,后将电动车盗窃走。何某某将电动车推到**镇**村通往**路**街田间的一条土路上,用随身携带的手钳拆下电动车的电瓶,将电瓶以175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收废品的男子,之后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丢弃在现场后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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