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先后四次在德阳市旌阳区**乡**村**咖啡店、**咖啡店盗窃盆栽、滕编凳等物品若干。经认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11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还,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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